論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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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論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p><p>  【摘 要】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國,有著獨特的歷史、文化和法律淵源,大陸法系將該制度移植到本土時,作為英美信托制度基礎的“雙重所有權”理念與大陸法系的“一物一權”理念產生了巨大的沖突。因此,從概念上研析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實屬必要,將有助于從源頭上擺脫我國信托制度在實踐中的困境。 </p><p>  【關鍵詞】信托;財產;財產權;所

2、有權 </p><p>  信托財產權是指在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和受益人對信托財產分別享有的權利。英美法中的雙重所有權與大陸法系的一物一權相去甚遠,在信托狀態(tài)下對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權屬作出科學定位是正確理解信托本質的基礎和前提。雖然《信托法》對信托基本關系作了全面規(guī)定,但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依然沒有解決,疑竇橫生爭議頻發(fā)。 </p><p>  一、信托財產的雙重所有權 </p>

3、<p>  英國的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紀的“用益設計”,其目的是為了規(guī)避當時英國封建法律對土地等財產的移轉和處分所加的限制和負擔。在普通法上,完全處于財產所有人地位的受托人,享有全部的權利,如果受托人不顧信義,將信托財產據為已有,受益人也無可奈何。對此,衡平法院進行了干預,使用益設計中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發(fā)生了根本性變化。表面上, 受托人依然是普通法上的所有人, 但因其承擔了衡平法上為受益人利益管理財產或將財產及收益交付給

4、受益人的義務,故該所有權內容發(fā)生了實質轉變。此時與其說受托人享有權利, 毋寧說他承擔了義務。 </p><p>  二、信托財產的特點 </p><p> ?。ㄒ唬┕芾頇嗯c受益權的分離。受托人應妥善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與第三人從事各種交易活動,并將收益交付受益人。受益人不享有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卻有權將因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而產生的收益歸于自己。 </p><p&g

5、t; ?。ǘ┆毩⑿浴P磐幸坏┯行гO立,信托財產即從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具體表現為一是損益獨立: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受托人除依信托條款約定應支付給受益人外應歸入信托財產;除因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違背信托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所產生的損失和債務外應用信托財產承擔。二是償債獨立:受托人在信托期間對受益人所負債務,僅以信托財產為限負履行責任,無權用信

6、托財產來清償與信托無關的個人債務。三是繼承獨立:受托人占有與管理的信托財產不能成為受托人的遺產轉移。 </p><p>  三、信托財產的權屬學說 </p><p>  (一)雙重財產權說。英美學者多認為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自由支分所有權這個原則對于英國法學家來說簡直就像可以自由簽訂契約的原則在歐洲大陸對我們來講一樣是天經地義的事。 &

7、lt;/p><p>  (二)物權說。受益人以信托財產所有權人的身份享受信托利益,受托人是為信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實施的代理行為,信托財產在實質上不歸屬于受托人,信托受益權本身就包含剩余收益索取權。 </p><p> ?。ㄈ┪餀鄠鶛嗖⑿姓f。信托是一種產生債權效力的財產權轉移行為,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所有權,受益人對受托人享有債權,有權要求受托人交付信托利益,債權一經確定,受托人就要向受益人承擔

8、給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p><p>  四、我國信托財產權屬的存在問題 </p><p>  我國《信托法》在立法時借鑒了英美和大陸法系的立法技術,但在信托所有權上,與兩大法系均有不同?!缎磐蟹ā返诙l規(guī)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钡谄邨l規(guī)定“設立信托,必

9、須有明確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边@種權屬保守的立法原則,旨為降低信托產生的金融風險,保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財產利益。當然這與目前信托制度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都十分有限的經濟背景密切相關。 </p><p>  我國信托財產所有權性質類似與委托代理,這種論定有標新立異之處,但也存在較大缺陷。首先,不賦予受托人信托財產所有權,意味著受托人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并

10、只能在委托的權限內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實際上是以信托之名,行委托之實。傳統(tǒng)信托的優(yōu)勢在于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處理信托財產,以自身的專業(yè)能力高效運作信托財產,如果其對處分財產不享有所有權,那么處分行為就會失去法律依據,也有悖于信托本意。 </p><p>  五、我國信托財產權的歸屬 </p><p>  信托是一種制度移植,應結合國情在現有大陸法系框架內進行移植和完善?!靶磐姓麄€的精髓

11、就在于它移轉并分割所有權之設計”,也就是說,體現信托價值的就是其對信托財產所有權的靈活處理。委托人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憑借這種所有權來實現委托人的委托,成就委托人信托的目的,并使受益人得到利益。筆者認為,信托財產應歸屬于受托人。首先,信托是一種相對特殊的制度,所有權并不以收益為唯一職能。第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受托人為滿足信托目的盡心經營,受益人受益,這是信托目的實現的最圓滿狀態(tài)。第二,雖不能達到信托目的,在信托財產未消滅之

12、前,受托人仍應經營信托財產,因為委托人和受益人均應預計到市場投資風險,不能因為信托目的未達而任意剝奪受托人權利。若信托財產消滅,則信托關系終止。 </p><p>  傳統(tǒng)學者常常擔心因受托人享有并濫用信托財產所有權使受益人權利受損。筆者認為,這種擔心大可不必。當今信托功能已經從傳統(tǒng)的轉移與事務管理,衍生為投資與理財,在我國基本上都以商事信托為主,可以說信托財產的經營好壞與受托人的利益是直接相關的,而且受托人比受

13、益人具備更多的專業(yè)知識和投資理念。如果僅僅為了防止受托人的權利濫用,而在立法上仍使委托人享有所有權,那么信托制度與我國現存之商事代理有太多的重疊與交叉了,信托的建立與否看似也變的無所輕重了。 </p><p><b>  參考文獻 </b></p><p>  [1] 崔明霞,彭學龍.信托制度的歷史演變與信托財產權的法律性質[J].中南財經大學學報,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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