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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本科畢業(yè)論文</b></p><p><b> ?。?0 屆)</b></p><p><b> 法學</b></p><p><b> 論尸體的法律地位</b></p><p> 2010年7月28日《今日》報道了這
2、樣一則新聞:父母將出生了盡76天而夭折的兒子的眼角膜捐獻了出來。在人情道德,以及為醫(yī)學事業(yè)所做的貢獻上,我們說這是值得贊揚的一件事。但是拋開這些不談,父母基于何種權利能對自己子女的尸體做出處分,這是值得我們好好探討一番。法律如果放任這種行為發(fā)生,勢必會引起一定的道德風險,如近親屬倒賣尸體及尸體上的器官等,但是如果嚴格控制,這對日益緊張的器官捐獻是一重大損失。</p><p> 到底該如何對待尸體?我國立法上目前
3、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②中就規(guī)定了“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遺體、遺骨”,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的內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中規(guī)定了的盜竊、侮辱尸體罪的內容。而這些無法回答尸體的法律屬性是什么,在實踐中如何進行具體的保護等一系問題。我國立法上有關尸體問題的不完善,
4、使得對尸體的法律地位探討,進一步明確具體保護措施都很有必要。</p><p> 一、尸體的本質法律屬性學說</p><p> 關于尸體的法律屬性法學界存在多種學說,主要的爭論點都在尸體是 “物”還是“非物”。各個學說都有其正確的考慮,但又存在不是特別嚴謹的地方,帶有一定的片面性、局限性。</p><p><b> ?。ㄒ唬┓俏镎f</b>&l
5、t;/p><p> 梅迪庫斯③認為, 無論如何, 有關物的一般規(guī)則不適用于尸體, 除非尸體已經變成“非人格化” 的木乃伊或骨骼。因此, 死者家屬對尸體不享有所有權, 而只具有一項不同于所有權的死者照管權利及義務。以這一法律地位涉及死者安葬為限。按他的觀點德國在1934年5月15日制定了《火葬法》,并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我國臺灣也有學者認為, 對尸體喪失所有權, 惟有依習慣法為管理及葬儀之權利及義務。</p>
6、<p> 這一觀點主要是基于一旦將尸體看作是物,成為權利的客體,則可能引發(fā)繼承人的道德風險,將對尸體做出處分,收益或者隨意拋棄等惡劣行為,造成倫理價值的完全喪失,違背法律原則。</p><p> 但梅迪庫斯的觀點自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他的觀點翻譯一下就是說,因為尸體仍具有人格性,所以不能當物看待,只有木乃伊或骨骼才算是真正的物。首先,所謂的人格性是指人之所以為人的事實資格,始于自然人的出生,終于
7、自然人的死亡,只能被自然人支配。而尸體是自然人死亡以后遺留下來的軀干,喪失了所有權利及能力,更談不上支配事物,所以對尸體而言本身已不存在了人格性。其次他承認木乃伊和骨骼的物的屬性,卻否認尸體的物的屬性。但根據對尸體的定義而言,無論是是尸體還是木乃伊還是骨骼,他們都包括在尸體大這個概念中,骨骼不過是放尸體放的時間比較長了,木乃伊不過是被制成干尸的尸體,他們都是尸體,怎么能劃分談論,那不是即承認尸體是物又不承認尸體是物,前后矛盾。</
8、p><p><b> ?。ǘ守敭a權說</b></p><p> 該觀點主要是基于美國賓夕法尼亞法院的判例。該觀點認為尸體是財產權的標的, 尸體可以被認為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準財產的性質。死者的尸體屬于其活著的親屬, 應當作為財產被繼承。對于繼承者而言他對尸體的權利是他在廣義上的財產權和財產權的最普通意義。在沒有遺囑處分的前提下,尸體的處置權歸屬于死者的近親屬,但該權利不
9、是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所有權,也不是完整意義上的財產處分權,而是擁有尸體保護的財產權和尸體受到侵犯時獲得賠償的權利。但美國法院也同時通過判例確認,近親屬對繼承的尸體的埋藏義務屬于作為義務。這種觀點主要源自早期宗教法庭對于此類案件的認知,及近親屬對于死者的個人情感,對尸體的感情寄托,漸漸的就形成了一項法律權利。但基于尸體被損害而獲得賠償的權利,并非一項直接的財產權利而是一項準財產權。</p><p> 美國的準財產權
10、說,在一定程度上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有關尸體的規(guī)定有著異曲同工之效,都只是在保護尸體這一層面上做出了規(guī)定,都避開了尸體的法律屬性這一問題,未從根本上解決尸體這一特殊性質物所造成的困難局面。美國法律中近親屬基于對死者情感或者宗教信仰宗教道義而承擔掩埋義務,同時獲得當尸體受到侵害時獲得賠償的請求權。但該權利與義務并非源自尸體是物應受到保護,也非尸體擁有人格權應受到保護。權利義務的實體根源缺
11、失,也是準財產權說的硬傷。</p><p><b> (三)物說</b></p><p> 物說認為公民死亡后,由其所有的身體變?yōu)槭w,其所有權理應由其繼承人繼承,進而由其繼承人所有。他人損害以及非法利用該尸體,即侵害了繼承人的尸體所有權。該觀點的支持者主要是一些日本學者及多數的我國臺灣學者。日本根據該觀點,在《日本民法》第897條中規(guī)定,應由應為死者祭祀者繼承尸
12、體之所有權。我國臺灣的通說就是認為尸體可以構成遺產屬與繼承人共同共有。然尸體究與其它的物不同,應以尸體之埋葬、管理、祭祀及供養(yǎng)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看、收益及處分。自然人死亡后只留下一個軀體,而軀體作為財產被死者的繼承人所繼承,他人損害以及非法利用尸體也就是侵犯了繼承人的財產所有權。這種觀點認為尸體是物,且可以作為財產繼承,但是在所有權的使用上存在一定的限制,不能完全的自由使用,是一種特殊的物。</p><p>
13、 該觀點在尸體的保護層面上僅僅把尸體看作一般的物,而未考慮到在文明社會中尸體所蘊含的倫理道德價值、精神價值,也未考慮到死者近親屬對尸體所寄托的情感。導致對于侵害尸體的現(xiàn)象只能放置于對物的保護框架之中。然而,審視有關侵害尸體的案件如果僅從財產角度出發(fā)看待尸體的保護,那么很難達成賠償協(xié)議,或者說尸體很難定價,因為它不是流通的商品,沒有明確的價格也沒有其它健價方式計算,而且對尸體明碼標價這件事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更不可能被中國這個向來認為“死
14、者為大”的社會所接受。</p><p> (四)延續(xù)保護的人格利益說</p><p> 該觀點認為尸體作為喪失生命的人體物質形態(tài),其本質在民法上表現(xiàn)為身體權客體在權利主體死亡后的延續(xù)法益,簡稱為身體的延續(xù)利益。法律對其進行保護,是保護身體權的延續(xù)利益。楊立新老師在早期就持此觀點。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遺體、遺骨的規(guī)定,主要
15、就是基于該觀點來確定的。</p><p> 該觀點本身有著一定的優(yōu)越性,他是在研究眾多國內外觀點的基礎上所形成的。但它也有著自己的弊端。首先,我們闡述一下“利益”的概念。龐德說:“利益是人類個別的或在集團社會中為謀求特別滿足的欲望或要求?!蔽覈鴱埼娘@教授認為:“從本質上講,利益是社會主體的需要在一定條件下的具體的轉化形式?!蔽覀兛梢钥吹健袄妗本褪侨说男枰Jw是自然人死亡后的留下來的軀干,是沒有意識的,更談不
16、上需要,沒有需要也就沒有利益了。其次,它和上文中美國的準財產權說一樣的缺點,就是并沒有對尸體以及遺體、遺骨的法律屬性做出明確的定性。</p><p> 二、尸體的法律屬性及法律特征</p><p> ?。ㄒ唬┦w的法律屬性</p><p> 正如我前面說到的對于尸體的法律屬性,爭論點就在于是“物”還是“非物”。根據前面的各家學說的優(yōu)劣分析,在解決尸體法律屬性這個
17、問題上,我們必須明確尸體是物,受物權法的調整,但同時要考慮到尸體上所蘊涵的道德倫理價值,以及近親屬的情感價值,具有一定人格屬性。尸體不具有民法上所有權的完整四項權能,尸體不能在較長時間內被自行占有,也不能自行進行使用、收益和處分,因此,尸體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民法上的物,它是一種特殊物。即具有一般民法上物的特征,也具有不同于一般物的特征。</p><p> 首先,我們承認尸體是物,具有物的屬性。民法上,有兩種不同的
18、存在形式,其一是人,其二是物,人是權利的主體,支配著除了人以外的其他的任何物。對于人,法律賦予其人格,構建了人格權法制度,以保護人的做人資格,而自然人的身體因為承載著人格尊嚴,所以排除在物之外。對于物,則是以物權制度為基礎,保障人對于物的支配權利,同時限制人對有生命的物的支配權的濫用。離開自然人身體的人體器官就是物。自然人一旦死亡,其人身權利能力也就隨之喪失,不再承載任何人格尊嚴,只是各種器官的組合而已,既然器官是物,那么他的簡單組合體
19、自然也是物。再者尸體不能支配任何東西,所以只能是物了,只能作為權利的客體存在與法律關系當中。</p><p> 將尸體的民法屬性確定為“物”,是符合客觀事實的。因為尸體是客觀存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在一定程度上能被人所利用并且有體有形。尸體是人死后留于自然界的軀體、骨灰、骨骼、毛發(fā)等物,隨著自然人的死亡自然人的身體從人格尊嚴載體轉化為物。尸體是因自然人死亡的事實轉化而產生的,具有物的一般特征。</p&g
20、t;<p> 其次,我們也要看到尸體不同于一般物,是其自身特有的屬性。人類文明幾千年的傳承,那種對尸體的尊敬,也是對人類自己過去的尊敬。若只是單純的將尸體看作是完整的所有權客體,不但人類自己在倫理價值觀上說不過去,而且會引發(fā)人的道德風險。在人本能趨利弊害的作用下,面對當今社會對于器官尸體資源嚴重匱乏的市場下,會有出現(xiàn)太多尸體及器官買賣,同時也給醫(yī)生擅自挖取尸體器官降低了違法成本。由此我們說,尸體雖然不再承載任何人格尊嚴,
21、也不是人格權的主體,但是他還是帶有一定的人格色彩。不是死者本身的,而是來自于死者近親屬及整個人類社會通過尸體對死者所投注的感情,倫理價值觀。就像一只你養(yǎng)了很久和你感情很好的貓,有一天突然被人打死了,很多時候你再乎的不是那只貓本身的市場價值,而是你與這只貓之間的那份情感。當然這種情況下只能要求賠償貓的市場價值,但是尸體有著有別與寵物的特殊性,它還有社會的倫理道德,因此它在一般的物屬性之外還帶有一定的人格屬性色彩,當然那不是完整意義上的人格
22、屬性,也不是延續(xù)的人格利益,只是人格屬性走過后留下的痕跡罷了。</p><p> 因此對于尸體很多人稱之為特殊的物,也是很有道理的。我們在看待尸體的法律屬性上要以物屬性為主結合一定的人格屬性。每個自然人出生就具有人格利益,其承載于自然人的身體,人死后雖然人身權隨之喪失,但是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以及個人隱私等這些不會隨著人的死亡而喪失,并且在一定期間內將長期存在,因為這些不但影響著社會對死者的評價更會影響著與死
23、者相關的活著的人的生活,影響著死者近親屬的人格利益。所以對尸體的調整規(guī)則,在大方向上仍使用有關物的調整規(guī)則,但必須以符合社會倫理道德,體現(xiàn)對尸體的尊重,體現(xiàn)對死者近親屬的尊重,保護好死者近親屬的人格利益為前提,進而對尸體進行法律規(guī)范。</p><p><b> (二)尸體的特殊性</b></p><p> 因為尸體是特殊的物,所以他有著屬于自己的特殊性質。<
24、/p><p> 第一,尸體是具有強烈情感價值和精神利益的物。尸體與本人生前人格權的載體之于社會關系有一脈相承性,尸體是死者親屬、朋友吊唁、安葬和祭祀的對象。對死者的悼念和追思,蘊含了生者對逝者的緬懷、對逝去生活的回憶,也蘊含了個人對生命的理解和對未來的寄托。</p><p> 第二,尸體是具有社會倫理道德因素的物。雖然各國文化差異很大,但是在親人逝世后,都會對親人的遺體舉行各種祭奠儀式,以
25、示對親人離去的悲痛與緬懷,甚至還要祭奠、供奉死者亡靈。幾千年的社會倫理使人們對尸體有一種類似對神的崇敬的感情,親屬對親人的尸體更是格外的尊重視尸體,視尸體是親屬還活在自己身邊的見證,體現(xiàn)了家庭和家族的倫理觀。在社會上,對尸體的尊重體現(xiàn)了對死去的人的尊重,不得褻瀆、猥褻尸體,褻瀆、猥褻尸體的行為不僅被視是對本人的侵害,同時也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上的侵害,受到社會輿論的極端譴責。正因為尸體負載了這樣的倫理因素和道德因素,而使其與其他一般物相區(qū)
26、別開來,具有其自身特殊的屬性。也正是如此在對尸體設置所有權的時候,要加以一定限制,而不能與一般物的所有權相同。</p><p> 第三,尸體是特殊的具有可利用性和價值的物。在醫(yī)學越來越發(fā)達的今天,尸體的價值也就越來越明顯。尸體可以被制成標本,用于醫(yī)學教學,作為科研對象,造福人類。還有就是遺體的器官移植,將死者的好的器官移植到活人身上代替活人身上壞死的器官,使活人能過繼續(xù)活下去,這也是尸體最直接造福于社會的價值。
27、不過也正是尸體的這個作用,使得盜尸,非法挖取尸體器官,非法買賣尸體的案件經常發(fā)生。</p><p> 三、明確尸體的權利歸屬及權利行使的限制</p><p> (一)尸體是所有權的客體</p><p> 前文中我們已經論證了尸體是物這一客觀事實,但是針對尸體是否是所有權的客體,學術界也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尸體管理權說,認為尸體雖然是物,但不是所有權客體,而是埋葬
28、、祭祀、管理的標的,所以尸體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另一種是所有權說,認為尸體是自然人死亡后留于自然界的無生命的物,能夠成為所有權的客體,但所有權地行使要嚴加限制,如不得拋棄,僅有埋葬、祭祀、管理等內容,是為所有權說。</p><p> 在淺層道德層面上來說,管理權說更符合人們的情感要求,根被大眾所接受,我國的《殯葬管理條例》④中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但這種觀點沒抓住尸體的實質屬性。尸體在法律性質上是一種物,按照民法理論及
29、實踐,是需要民法的規(guī)范和保護的,理應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當設置所有權。否則,尸體無法設立所有權,就會成為無主物。我國臺灣學者胡長清也指出:“一面以尸體為物。一面又謂其非物權之客體,則與所謂‘物者非物’無所擇,良以民法學上之所謂物,系依其能否為物權之客體決之,既不能為物權之客體,即不能謂其為物故也”。法律上的物就是物權法上的物,并受物權法的保護。所有權是基礎的物權,受物權法保護的物必須首先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受到所有權的保護。因此,尸體
30、所有權說符合尸體的法律性質。</p><p> ?。ǘ┦w所有權的歸屬</p><p> 既然尸體是所有權的客體,那么尸體的所有權到底歸屬于誰,國家,近親屬還是死者本人?</p><p> 在這個問題上首先我們可以確定,尸體的所有權一定不歸屬與死者。我們都知道只有自然人才是權利的主體,當自然人死亡時其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全都隨之歸于消滅,死者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31、死者不是權利主體,自然也就無法行使所有權和實現(xiàn)所有權。</p><p> 其次尸體權利歸于國家社會也是不合理的。雖然有些前蘇聯(lián)和東歐地區(qū)的學者贊同尸體所有權歸屬于國家,將所有權和處分權分離開來。他們的出發(fā)點在于,這種觀點將尸體作為一種社會資源,并主張將其充分利用以促進社會的發(fā)展。雖然這種想法很好,但是有點空想共產主義的味道,并沒有從社會文化、倫理道德及人類情感角度去思考可行性,脫離了現(xiàn)實。同時,國家依據什么理由
32、將其化歸國有?若歸國有,死者及親屬的處置權又如何行使?國家所有權與死者及親屬的處置權是什么關系?等等問題都有待商榷。更何況人們的心里也不可能接受自己的尸體,近親屬尸體所有權歸屬國家,任其處置。</p><p> 最后,尸體的所有權歸屬死者近親屬是最為可行的方案了?;诮H屬與死者之間的特殊關系和情感,在人死亡之時,其身體瞬間轉化為尸體,其近親屬取得該尸體的所有權。但是近親屬以何種方式取得該尸體所有權?臺灣的通說
33、認為通過繼承,尸體所有權歸屬于死者近親屬共同共有。但是繼承是針對遺產而言的,而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guī)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自然活著的時候,尸體是不存在的,自然人也就不能取得自己尸體的所有權。而自然人死亡,尸體出現(xiàn),權利喪失,三者出現(xiàn)于同一個時間點上,沒有先后,那么自然死者絕不可能在死亡的那一個取得自己尸體的所有權,尸體也就也構不成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財產。所以近親屬通過繼承取得所有權是走不通的。民法倫理
34、所有權的取得除了繼受取得,還有原始取得,它不以原所有權為先前條件。近親屬基于原始取得而獲得親人所有權是最為合理的解釋。在自然人死亡那一刻,身體轉變?yōu)槭w,變成物出現(xiàn)的那一瞬間,由其近親屬作為所有權人取得第一次所有權。</p><p> ?。ㄈ┦w所有權主體的順位</p><p> 我們說近親屬對于尸體的所有權是原始取得。但是死者的近親屬人數眾多,我們可以參考繼承法的規(guī)定,對尸體所有權的
35、取得也是有順位的。第一順位的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是死者的其它近親屬,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第一順位有人時,由其享有尸體的所有權,有權在尸體受到侵害時提起訴訟,負責尸體的埋葬、管理、祭祀及供養(yǎng)等。只有當第一順位的保護人不在,或者存在形勢權利障礙時,才由第二順位的人來行使。</p><p> 當第一順位存在多人是,我們有兩種不同的所有權形式。一種是由該順位當中的以為近親屬,一
36、人單獨所有。另一種是由該順位上的所有近親屬共同共有。臺灣學者支持后者。我也比較支持后者意見。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因為人多,有時很難達成一致意見,在對待尸體的所有權使用上往往會比較謹慎,對于舊傳統(tǒng)的遵守在短時間內比較難打破,也可以減少對在行使尸體所有權過程中的道德風險的發(fā)生概率。</p><p> ?。ㄋ模┦w的處分權主體</p><p> 尸體是所有權的客體,所有全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37、處分幾個方面。所以尸體也有對應的處分權。但是尸體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對尸體的處分上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有理論和實踐支持自然人生前可以處分自己死后的尸體,因此探討尸體的處分權也要分為兩種情形,而且還要都受到一定的限制。</p><p> 1、自然人生前的處分權。現(xiàn)在大多數國家現(xiàn)在都承認,死者生前有權對自己死后的尸體做出處分,當然這個也需要死者生前有明確的意思表達。自然人通過協(xié)議,或者遺囑,在尊重自然人生前意
38、愿的前提下,其對自己尸體處分部分都是有效的。</p><p> 前文中我們認為自然人對自己的尸體是不享有所有全的,那么自然人對自己的尸體的處分權來自何處?首先我們可以確認的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身體享有適度的支配權的,肉體在生前是自然人人身權的客體,不具有物的特征。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尸體與自然人生前的身體是一脈相承的,尸體就是自然人生前對自己身體的處分權行使的延續(xù)標的物。其次,但是依據民法原理所有權的各項權能是可以分離
39、的,對尸體的這種處分權能可以從死者近親屬的期待所有權中預先分離出來。因此,自然人在死亡前可以對自己的尸體做出相應的處分行為。再者,根據公序良俗來講,在對尸體的處理上在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這個已成為日常中近親屬對待死者尸體的一個潛在原則。因此,死者可以在生前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向自己的近親屬即將來尸體的所有權人做出預先處分。</p><p> 死者預先通過遺囑等行為,向近親屬表明對自己尸體的處分意向。這種處分行為是
40、對自己的身體及其利益的處分行為,是對他人的期待所有權的預期處分行為,也是一種處分自己身體權上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權處分行為。這與死者近親屬對尸體的處分行為的性質是不同的。</p><p> 2.死者近親屬的處分權。死者近親屬依據所有權而享有對尸體的處分權,但應當限制在死者生前對自己死后尸體的處分要求,法律規(guī)定及最起碼的公序良俗的范圍內。近親屬對死者的尸體的處分權,不是完整的處分權,是受到限制的。首先基于對對死者的尊
41、重,也是處分的對象是自然人身體死后的尸體,而死者有預支自己尸體處分權的權利,所以在處分尸體是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其次,在現(xiàn)在市場下尸體不屬于可以自由流通的物,要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再者尸體上包含著人類社會的倫理道德,況且物權法屬于民法下的一個部門法,那么公序良俗屬于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對待尸體的處分權上自然也該遵守。</p><p> ?。ㄎ澹┦w所有權人權利行使的限制</p><p>
42、近親屬對死者的尸體享有的所有權不是完整的所有權,而是受到限制的。尸體的法律性質是物,親屬擁有死者的尸體所有權,故理論上,親屬對尸體享有隨意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實際上,尸體絕非可以隨意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尸體的所有權人不能用尸體進行收益,不能隨意拋棄,要妥善保管并及時火化或者其它形式的入葬,不能長期占有,不得非法利用或者破壞尸體,要遵循善良風俗,道德倫理。</p><p> 楊立新老師在提出該
43、所有權的內容是:第一,對尸體享有管理、保護和埋葬等形式的權利;第二,對尸體享有的部分處分權,僅限于不違背善良風俗的尸體捐獻與尸體的部分器官、組織的捐獻;第三,對于捐獻尸體或者器官給予補償的收取權;第四,保護尸體的權利,當其所有的尸體受到侵害時,享有防止侵害、損害除去的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p><p> 對于近親屬在行使所有權時受到死者生前意志的約束,受到公序良俗的規(guī)范,還有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國家
44、強制力的約束。如在特殊情況下的尸體檢驗。在一般情況下對于尸體的解剖,因為是死者近親屬享有所有權,要征得近親屬同意或者由他們申請,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進行解剖。</p><p><b> 注釋:</b></p><p><b> ① 。</b></p><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45、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p><p> ?、?迪特爾·梅迪庫斯:生于1929年5月9日,德國著名民法學家,法律史學家,在德國民法學界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國民法》是德國每一個準備國家法學專業(yè)考試的大學生必備的教材。</p><p> ?、?《殯葬管理條
46、例》于1997年7月11國務院第六十次常務會議通過,于1997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fā)布,自分布之日起施行。</p><p><b> 參考文獻: </b></p><p> [1] [德]迪特爾· 梅迪庫斯,邵建東譯.德國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76.</p><p> [2] 史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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