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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研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研究 導 師: 師:吳越 吳越 教授 教授 作 者: 者:賈音 賈音 專 業(yè): 業(yè):經(jīng)濟 經(jīng)濟法學 法學 中國 中國· 重慶 重慶 二○○八年 二○○八年四月 四月1 內(nèi)容摘要 股權繼承歷來是各國《公司法》中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雖然對此進行了規(guī)定,但各界對這一問題的理論分歧依然存在。本文系統(tǒng)地研究了有限責任

2、公司股權繼承的理論基礎,對股權繼承提供了理論支持。同時,由于現(xiàn)行《公司法》對股權繼承的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 操作性不強, 本文力圖通過示范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為股權繼承的具體適用提供一些多樣化的選擇。 本文采用從理論到實踐, 從抽象到具體的研究方法, 以理論結合案例,逐步深入。全文分四個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通過山西海鑫集團董事長李海倉遇害案和上海良代公司股權繼承糾紛案兩個案例提出問題。 李海倉遇害案引起了國民對民營公司股權繼承問題的關注, 而

3、良代公司案則是我國股權繼承糾紛案件的典型代表, 從一定程度上也提示了股權繼承問題的重要性和可以預計到的, 我國將來股權繼承糾紛案件的大量出現(xiàn)。 問題的關鍵在于, 目前學者們對股權的性質、股權能否繼承眾說紛紜,始終未能達成一致的意見。在現(xiàn)行公司法第 76 條做出規(guī)定之后,這種爭議仍然存在。此外,現(xiàn)行公司法關于股權繼承的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公司章程如何“另有規(guī)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的具體安排仍需進一步探討。在章程沒有規(guī)定時, 股權繼承爭

4、議的最終解決也缺乏明確細致的制度安排。 這些都是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然后,本文進行了觀點綜述,國內(nèi)學者普遍對有限責任公司亡故股東之繼承人繼承亡故股東的出資額 (股權之財產(chǎn)權益) 并無異議, 但對于繼承人是否能因繼承出資而概括繼承公司的股東資格以及如何繼承存在爭議。 本文選取了否定和肯定兩種觀點中具有代表性的學者觀點進行評述,作為自己的研究基礎。 文章的第二部分論述股權繼承的合理性及立法模式。 首先指出繼承的客體是指繼承所指向的對象,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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