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結構設計規(guī)范 gbj5—88下)資料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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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木結構設計規(guī)范 木結構設計規(guī)范 GBJ5—88 第七章 第七章 設計對施工的質(zhì)量要求 設計對施工的質(zhì)量要求 第一節(jié)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一般規(guī)定 第 7.1.1 條 木結構的施工,除應遵守國家現(xiàn)行《木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本章規(guī)定的質(zhì)量要求。 第 7.1.2 條 制作承重結構的木材, 應按設計要求的等級和樹種采用。 各等級木材的材質(zhì),應符合本規(guī)范承重結構木材的材質(zhì)標準(附錄二)的規(guī)定。 第 7.1.3 條 制作承重結構的

2、木材, 宜提前備料, 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時間, 制作時應檢測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現(xiàn)場檢測木材含水率可采用電測法。 但對截面較大的原木和方木,應要求其表層 20mm 深處含水率的電測值不超過 18%。 第 7.1.4 條 當需要對承重結構木材的強度進行檢驗時, 應按本規(guī)范附錄七的檢驗標準進行。 第 7.1.5 條 用于承重結構的膠合木,其膠合工藝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八的要求。 第 7.1.6 條 承重木結構中使用的鋼材, 除應具有出廠質(zhì)

3、量合格證明和標牌外, 還應按國家現(xiàn)行《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承重構件及其連接中使用鋼號不明的鋼材。 第 7.1.7 條 在木結構施工過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時(或隱蔽工程覆蓋前) ,均應進行質(zhì)量檢查并做好施工記錄, 經(jīng)認定合格后才能進行下一工序。 木材加工廠成批生產(chǎn)的構配件,也應附有質(zhì)量合格證明方可交付現(xiàn)場使用。 第二節(jié) 第二節(jié) 構件制作 構件制作 第 7.2.1 條 木構件的制作,應保證制成

4、構件的平直度符合下列要求: 一、 受力螺栓的孔徑, 不得大于螺栓直徑 1mm。 構造螺栓的孔徑, 可比螺栓直徑大 2mm。二、受力螺栓間距的容許偏差為: 1.進孔處:± 0.2d,且不大于 2mm(d 為螺栓直徑) 。 2.出孔處:順紋方向± 1.0d; 橫紋方向± 0.5d,且不大于板束總厚度的 4%。 第 7.3.3 條 釘連接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釘進孔處間距的偏差不應超過± 1.0

5、d(d 為釘?shù)闹睆剑?。 二、當釘?shù)闹睆酱笥?6mm 或采用落葉松、硬質(zhì)闊葉材等做構件時,應預先鉆孔??讖饺♂攺降?0.8~0.9 倍,孔深約為釘入深度的 0.6 倍。 第 7.3.4 條 木結構中鋼件的焊接應采用電焊,不應采用氣焊或鍛接。 所有鋼件均應除銹,并涂刷防銹漆。 第 7.3.5 條 木結構裝配的偏差,不應超出表 7.3.5 規(guī)定的容許偏差值。 木結構裝配的容許偏差值 表 7.3.5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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