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贓物犯罪中的“明知”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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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贓物犯罪中的“明知”摘要古今中外的立法一貫認為贓物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明知”物品的性質是贓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的規(guī)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如果主觀上行為人不知物品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即使實施了相關行為,也不能認定為犯罪。我國刑法學界對此沒有爭議,但對于“明知”的理解和認定,存在一定的爭論。本文作者擬對“明知”的內容、判斷標準和認定加以全面論述。關鍵詞明知贓物犯罪犯罪所得作者

2、簡介:朱曉征,河南省鄭州市鐵道警察學院治安系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學、治安學。中圖分類號:D924.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705202我國《刑法》第312條規(guī)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觀方面是:“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在如何理解明知的問題上,存在著不少爭議,值得研究。一、明知的內容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也就是說本罪本金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罪過,而且要求這一罪過必須是故

3、意。原因有以下兩點:第一,如果行為人在掩飾、隱瞞贓物時不知情也構成本罪,有違主客觀相“明知”要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刑法分則中一些條文規(guī)定“明知”具有特定的內容。這兩種“明知”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贓物犯罪中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別認識因素――對贓物的認識,故意犯罪中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認識因素――對危害結果的認識,贓物犯罪中的“明知”是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前提,不符合贓物犯罪中的“明知”,就不能達到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4、因此,明知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1)行為人要認識到行為的內容、對象及其危害性質;(2)行為人要認識到行為會導致的危害結果;(3)某些特定犯罪還有一些特殊的認識要求――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特定事實,比如特定的時間、地點、對象、手段等。實際上,刑法分則中有關“明知”的規(guī)定都應當是提示性規(guī)定,根據(jù)犯罪故意理論中對認識因素的規(guī)定,即使這些條文沒有明文規(guī)定“明知”要素,對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行為人主觀上也必須明知,立法者之所以在這些條文

5、中又作出規(guī)定,可能是要提醒司法機關注意:實踐中行為人可能經(jīng)常不明知,不要擴大贓物犯罪的適用范圍。這種提示性規(guī)定只是起提醒的作用,即原本就有相關的基本性規(guī)定,完全可以不專門對此作出專門性的規(guī)定,將其刪除也不會對這些條文的內容產生影響。二、明知的判斷標準贓物犯罪的主觀方面“明知”的判斷標準,世界各國各不相同,從總體上來說,判斷標準由嚴格逐漸向寬泛發(fā)展。在我國刑法學界,對“明知”的判斷標準主要有兩種學說:“確定說”和“可能說”?!按_定說”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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