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利性網絡謠言的危害及其法律治理研究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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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牟利性網絡謠言的危害及其法律治理研究</p><p>  摘 要:網絡推手假借幫助企業(yè)營銷、進行“網絡反腐維權”以及通過刪帖來替人消災等方式,牟取暴利,侵犯了涉謠對象的人身權與財產權,滋生了非正當謀生群體,扭曲了社會公眾尤其青少年的主流價值觀,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人民群眾極力要求公檢法等部門打擊網絡謠言,凈化網絡環(huán)境。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是公檢法等部門打擊網絡謠言一柄利器。然而,面對網絡

2、技術的迅猛發(fā)展,當前有關法律還不足以對網絡謠言形成有效防控。因此,當務之急之事,便是要完善法律法規(guī),以強化規(guī)制網絡謠言法律的威懾力、增強規(guī)制網絡謠言法律的明確性,消除規(guī)制網絡謠言法律間的沖突。 </p><p>  關鍵詞:網絡謠言;牟利;法律治理 </p><p>  中圖分類號:D91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494(2014)01-0106-04 </p&g

3、t;<p>  一、網絡謠言的牟利性及其表現形式 </p><p>  2013年8月,在公安部統(tǒng)一部署下,各地公安機關根據廣大人民群眾舉報的線索,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積極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制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北京警方于2013年8月21日對外宣布,根據群眾舉報,一舉打掉一個在互聯網蓄意制造傳播謠言、惡意侵害他人名譽,非法攫取經濟利益的網絡推手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

4、司,抓獲秦志暉(網名“秦火火”)、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及公司其他2名成員[1]。隨后,周祿寶、傅學勝等一批“網絡大謠”也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他們制造、傳播網絡謠言的真實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非法攫取經濟利益。從公安機關偵辦的這些牟利性涉謠案件來看,“網絡大謠”長期在網上炮制虛假新聞、故意歪曲事實,制造事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并以刪除帖文替人消災、聯系查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嚴重擾亂了網絡秩序。具體而言,網絡

5、謠言牟利性的表現形式主要表現為: </p><p>  (一)利用網絡謠言幫助企業(yè)營銷以賺取利益 </p><p>  詆毀一個企業(yè)或者某種產品,使與之利益攸關的另一企業(yè)或者某種產品得以暢銷,是一部分網絡推手牟利的一種重要形式。這些網絡推手往往遵循這樣一種模式,即“先利用謠言引起網民關注,積累起一定影響力,再利用這些影響力,幫助企業(yè)營銷,把虛無縹緲的粉絲變成真金白銀。”如重慶商界永道傳媒公

6、司的營銷總監(jiān)文海軍,受雇于山東平邑九間棚金銀花苗木公司,散布南方金銀花喝了上火的謠言。從2011年6月開始針對南方金銀花的炒作攻擊,首先是策劃四篇文章,每篇文章價格45000元。第一篇,將這家公司負責人塑造成“金銀花產業(yè)的權威”;第二篇《百萬山銀花遭淘汰,市場需十億株金銀花種苗》,制造市場商機;第三篇《南寒北熱,金銀花行情陡變》,聲稱“南方金銀花已遭市場淘汰,而山東這家公司的金銀花苗木廣受歡迎”;第四篇,稱山東這家企業(yè)有能力提振南方金銀

7、花市場。據調查,山東平邑縣這家金銀花苗木公司因為南方金銀花謠言中傷,其銷售額在七個月內從600萬飆升至1700萬,而整個過程中,網絡推手文海軍牟取利益達到130萬[2]。此外,2010年發(fā)生的“圣元奶粉致兒童性早熟事件”、QQ星兒童奶、嬰兒奶粉涉嫌“深海魚油造假嚴重”事件,據警方偵查結果</p><p>  (二)假借“網絡反腐維權”編造謠言敲詐勒索 </p><p>  一些網絡大謠,利

8、用官員害怕曝光、公眾對腐敗現象的痛恨心理,打著“網絡反腐”、“維權”的旗號,編造網絡謠言,實施敲詐勒索。如“網絡反腐維權斗士”、“網絡知名爆料人”周祿寶,慣用伎倆就是尋找搜集相關地方、單位的“軟肋”,以在網上發(fā)布或揚言發(fā)布負面帖文、揭露對方隱私,施壓獲取“封口費”,實施敲詐勒索,直至拿人錢財。此后他便“替人消災”,為對方進行所謂“正面宣傳”。利用這種手段,周祿寶以廣西陽朔某寺廟存在欺詐行為為由,炮制《和尚吃人不吐骨頭讓誰蒙羞》、《誰拿特

9、權讓桂林山水甲天下搖身變成桂林和尚騙天下了?》等攻擊性帖文,對該寺廟施壓,牟利4萬元;以浙江嘉興某道觀存在“欺騙、強迫客人燒香,收取高額燒香費”為由,索要50萬元,經討價還價,最終牟利6.8萬元。同時,周祿寶于2012年以“維權”名義,利用某地一居民小區(qū)的居民與開發(fā)商因噪音問題發(fā)生矛盾,在收取某地一居民小區(qū)先期支付6萬的費用后,在多個網站發(fā)帖散布謠言攻擊開發(fā)商,開發(fā)商迫于壓力與之談判,周祿寶從中牟利80萬元[3]。 </p>

10、<p>  (三)以“非法刪帖替人消災”方式牟取暴利 </p><p>  隨著互聯網影響力的逐漸擴大,不少網絡公關公司不再局限于炒作爭議話題或人物獲取“眼球”,而是通過先“散布謠言”,然后聯系涉謠對象,以為其“刪帖”消災名義,攫取個人巨額利益,由此形成了一條黑色利益鏈。中國企業(yè)報記者調查發(fā)現,公關公司刪一條帖子所付的代價是600元到800元,跟1500元到2000元的收費標準相比,公關公司存在兩倍

11、以上的“盈利空間”[4]。這些網絡公關公司甚至已經形成聯盟,集體發(fā)帖、集體定價,刪帖收錢,牟取暴利。 </p><p>  二、牟利性網絡謠言的危害性分析 </p><p>  在利益的驅動下,網絡大謠、網絡推手、網絡水軍采用“無中生有”、“混淆是非”、“移花接木”等方式,協助客戶企業(yè)肆意攻擊、抹黑競爭對手;或者用揚言“曝光內幕”、炮制“負面新聞”等手段要挾,迫使受害企業(yè)“花錢消災”。為了

12、追逐更大利益,網絡謠言曾經一度在網絡上有愈演愈烈之勢。可以說,網絡謠言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不僅嚴重侵害到公民和組織合法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且嚴重擾亂網絡公共秩序,直接危害社會穩(wěn)定。對此,廣大群眾強烈呼吁要整治網絡亂象。 </p><p> ?。ㄒ唬┠怖跃W絡謠言侵犯涉謠對象的人身權與財產權 </p><p>  基于牟利的目的,網絡大謠在網絡上往往是有組織地編造傳播謠言和惡意誹謗中傷,對

13、涉謠對象的人身權與財產權造成侵害。如秦火火為了“先出名再賺錢”,曾列出關于央視著名主持人楊瀾的十宗罪,對其進行關于她擁有外國國籍及綠卡,用武警牌照,代言“達芬奇家具”等種種人身攻擊[5],之后盡管被證實為網絡謠言,但對楊瀾的個人生活、名譽構成了負面影響。傅學勝精心策劃、惡意編造的石化“非洲牛郎門”事件,不僅自己炮制并在網上發(fā)布《俄羅斯艷女門續(xù)集:中石化再曝非洲牛郎門》的造謠誹謗網帖,還專門花數千元雇傭了網絡水軍進行轉載頂貼、惡意炒作,該

14、網帖迅速成為網絡熱帖,三天內百度搜索相關信息達11萬余條,嚴重損害企業(yè)形象,尤其對當事人中石化女處長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傷害[6]。上述“隆回金銀花上火網謠”事件中,網絡水軍僅僅通過幾篇文章散布謠言,就導致隆回金銀花——一個當地百姓依賴致富的產業(yè)幾乎被毀。事后雖采取權威專家辟謠,媒體澄清傳言,湖南省政協牽頭南方主產區(qū)抱團發(fā)展等方式補救,但被網絡謠言中傷的隆回金銀花元氣大傷,農戶經濟損失已逾10億元,很多農戶甚至重新返貧。  ?。ǘ?/p>

15、)牟利性網絡謠言促成非正當謀生群體的滋生 </p><p>  據不完全統(tǒng)計,僅2013年1月至10月,經媒體公開的40起網絡造謠案件中,當事人造謠的目的包括六種情形,其中吸引關注的占15%,賺取粉絲的占30%、非法牟利占30%,報復泄憤的占12%、發(fā)泄不滿的占12%、尋開心的占8%[7]??梢姡斒氯说脑熘{目的中“直接”非法牟利的就占到30%,其實“吸引關注”、“賺取粉絲”的目的背后,還有一些是為了先賺名氣,而

16、后再非法牟利的也不在少數。事實上,利用網絡謠言牟利,已經成為一批網絡大謠、網絡推手、網絡水軍謀生的方式?;谒麄冎\生的不合法性、非正當性,我們可以稱之為利用網絡牟利的非正當謀生群體,這些人有計劃有組織地策劃議題、虛構事實、左右輿論、操縱民意,以達到牟利的目的。 </p><p> ?。ㄈ┠怖跃W絡謠言扭曲社會公眾的價值觀 </p><p>  牟利性網絡謠言出于精心策劃編制,其帶來的后果

17、是:真相變成了謠言,謠言變成了真相,以至于社會公眾無法辨識哪是真相,哪是謠言?長此以往,公眾對國家、對社會,乃至對家人朋友都會產生不信任感,他們的社會價值觀因此受到嚴重的扭曲。尤其是對于青少年網民,對于夸張的、刺激的、重大的信息非常敏感,他們對信息真?zhèn)蔚谋鎰e能力遠遠低于成人,無法正確評估虛假信息的危害程度,其價值觀在惡劣網絡謠言的侵蝕下,極容易受到嚴重扭曲。為了吸引“眼球”,進一步獲取高額利益,網絡推手往往將時代英雄和道德楷模作為攻擊目

18、標,如秦火火2013年4月在網絡上發(fā)布嚴重詆毀雷鋒形象的信息,信息稱“雷鋒1959年為自己添置的皮夾克、毛料褲、黑皮鞋等全套高檔行頭,皮夾克、毛料褲、皮鞋加起來當時在90元左右,而當時雷鋒一個月才六塊錢?!北娝苤卒h精神從60年代以來已經成為中國一代又一代弘揚的主流價值觀,是社會的共同信仰和理想追求。詆毀雷鋒形象的謠言扭曲了青少年對雷鋒精神的正確認識,如不及時引導,會使青少年對社會各種美好的事物產生質疑和迷茫[8]。此外,那些被網絡

19、大謠策劃而“走紅”的干露露、鳳姐等人,價值觀已經扭曲,他們毫無羞恥,甚至于將</p><p> ?。ㄋ模┠怖跃W絡謠言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 </p><p>  牟利性網絡謠言往往是故意虛構事實編造的,為了達到轟動效應,他們往往會不擇手段,盡可能的渲染,使人們確信無疑,從而撈取利益,因此,相對于其他網絡謠言,牟利性網絡謠言更容易對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尤其是針對一些突發(fā)事件虛構的網

20、絡謠言,極易引發(fā)公眾的恐慌心理,威脅社會穩(wěn)定。如據新華網報道,“秦火火”第一次造謠將矛頭指向了“7·23”鐵路交通事故。他發(fā)布微博稱,“7·23”甬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后,意大利籍乘客獲賠3000萬歐元。通過這次造謠,一心想著“要掙錢先掙名”的“秦火火”初嘗甜頭,盡管這一微博在兩個小時內立即被刪除,但轉發(fā)量高達1.2萬次,粉絲增長1500人[9]。此外,針對食品行業(yè)的牟利性網絡謠言,更容易引發(fā)公眾的不安和社會的不穩(wěn)

21、定?!熬W絡推手”為了牟利,往往受雇于一些企業(yè),利用網絡的開放性、匿名性,炒作商業(yè)話題,惡意打擊受雇企業(yè)的對手,既破壞了正常的商業(yè)競爭秩序,同時讓消費者心生不安,破壞社會穩(wěn)定局面。如“圣元奶粉性早熟事件”就是蒙牛乳業(yè)安勇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有步驟周密策劃出來的,是專門針對伊利QQ星兒童奶、嬰兒奶粉策劃的一起蓄意破壞活動。不僅使伊利QQ星產品的公眾形</p><p>  三、牟利性網絡謠言的法律治理路徑 <

22、/p><p> ?。ㄒ唬娀?guī)制網絡謠言法律的威懾力 </p><p>  網絡造謠、傳謠的違法成本過低,大量網絡造謠行為在事后不受法律追究,或者雖然受到法律追究,但處罰過輕,是利用網絡謠言牟利行為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用薛蠻子的話來說,“抓進去關幾天就能放出來”,很顯然表明法律對網絡謠言的治理過于溫柔,對造謠、傳謠者無法形成應有的威懾??梢?,采取有效措施,增強規(guī)制網絡謠言法律的威懾力,才能有效

23、防范牟利性網絡謠言發(fā)布、傳播的幾率。刑罰是實現法律威懾力的有效路徑,加大其處罰力度是降低網絡謠言發(fā)生幾率的有效保障。從理論和實踐層面分析,在追究網絡謠言的刑事責任方面,立法中應當適度延長與相關罪名配套的刑期。當前,《刑法》中打擊謠言的條款,是基于以往傳統(tǒng)的“口口相傳”謠言設置的。隨著網絡社會的到來,謠言借助網絡平臺,在幾小時甚至幾分幾秒時間內傳遍世界的每個角落,產生出比傳統(tǒng)謠言多幾十倍、幾百倍、甚至幾千倍的社會危害。根據“責任相稱原則”

24、在刑罰領域中演繹出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法律責任的大小、處罰的輕重應與違法犯罪行為的輕重相適應,做到“罪責均衡”、“罰當其罪”,通過懲處違法犯罪行為人,發(fā)揮法律責任的積極功效,教育違法犯罪行為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有利于預防網絡謠言牟利</p><p> ?。ǘ┫?guī)制網絡謠言法律法規(guī)之間的沖突 </p><p>  對于“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的情形,《計算機

25、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發(fā)布)中設定的罰則是:“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fā)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對此,《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25條則規(guī)定

26、,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很明顯,《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的處罰強度與范圍明顯超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也即二者間產生了“法律沖突”。正如有學者指出,法律沖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系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社會現象。一般說來,只要各法律對同一問題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而當某種事實又將這些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聯系在一起時,法

27、律沖突便會發(fā)生[11]。上述法律自相沖突產生的嚴重后果</p><p>  法諺云:“法律不明確,等于無法律。”鄭玉波先生注解道:“法貴乎明確,使人易知而易守,若不明確之法律,則無法強人知悉而遵守,故等于無法律也?!弊鳛橐晃晃鞣街杂芍髁x思想家,哈耶克同樣認為,真正的法律“必須是已知而且確實肯定的”,“要是一個自由社會能順利有效的運作,法律的確定性,其重要意義是如何強調也不大可能會過分的”[12]。當前,由于規(guī)

28、制網絡謠言的法律欠缺明確性,不利于法的指引、評價和預測功能得以充分發(fā)揮,無法對網絡謠言行為形成有效防控。為此,急需從以下兩方面增強規(guī)制網絡謠言法律規(guī)范的明確性: </p><p>  一方面,增強規(guī)制網絡謠言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明確性。在行政執(zhí)法領域,《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對網絡謠言等網絡言論管理的相關條款概括性非常強,導致公安機關在執(zhí)法中無所適從,極易引起公眾質疑執(zhí)法機關濫用職權,引發(fā)輿論危機。如安徽碭山一網民在其

29、個人微博上發(fā)布“事故造成16人死亡”的信息,該交通事故實際是10人死亡,公安機關將其認定為虛假信息,并對該網民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立即引發(fā)是否屬于“網絡謠言”的社會大討論。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何謂“謠言”,在相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中沒有界定,導致公安機關在執(zhí)法中缺乏具體認定標準。同時,由于缺乏對情節(jié)“較輕”、“較重”的說明,在具體處罰標準方面也比較難于操作。對此,筆者認為,為適應打擊網絡謠言的需要,國務院或者公安部應當盡快出臺相關行政解釋,

30、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謠言”、“網絡謠言”的內涵予以明確界定,對情節(jié)“較輕”、“較重”的具體情形進行明確列舉,以增強公安機關執(zhí)法的可操作性。 </p><p>  另一方面,增強規(guī)制網絡謠言的刑事法律規(guī)范的明確性。針對網絡大謠實施誹謗、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呈現愈演愈烈之勢,“兩高”于2013年9月9日及時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1、以下簡稱《兩高解釋》),明確解釋網絡犯罪主要涉及誹謗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和非法經營罪等四種罪行,并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定罪量刑標準、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原則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為打擊網絡謠言類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完備的法律依據,有利于推動打擊網絡謠言走向合法化、常態(tài)化。然而,綜觀《兩高解釋》,依然存在諸多不明確之處。如解釋中存在“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其他嚴重危害社

32、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情節(jié)惡劣”、“數額較大”等法律用語,依然難于認定,造成《兩高解釋》的可操作性欠缺。另外,《兩高解釋》特意附加“惡意”一詞作為限制尋釁滋事罪濫用的標準,但是,究竟何謂“惡意”,沒有進一步解釋,其結果是,“由于惡意本身的模糊性,司法人員必然被賦予了較大權限,可能使得沒有惡意或者有多重意圖</p><p><b>  參考文獻: </b></p><

33、p>  [1]鄒 偉,史競男.公安機關集中打擊網絡有組織制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N].法制日報,2013-08-21(3). </p><p>  [2]李國洪.隆回金銀花要“逆襲”:網絡不實傳言詆毀誰是幕后黑手[EB/OL].(2013-09-23)http://hn.rednet.cn/c/2013/09/23/3151535.htm,2013/09/23. </p><p> 

34、 [3]袁國禮.知名網絡爆料人周祿寶被批捕[N].京華時報,2013-08-25(5). </p><p>  [4]網絡公關曝出“黑色利益鏈”[N].中國企業(yè)報,2010-11-10(2). </p><p>  [5]陶禹舟.刑拘網絡謠言“推手”,楊瀾叫好[N].新民晚報,2013-08-22(3). </p><p>  [6]宋識徑.“中石化女處長非洲牛郎門

35、”造謠者被刑拘[N].新京報,2013-08-26(3). </p><p>  [7]孫萬懷,盧恒飛.刑法應當理性應對網絡謠言——對網絡造謠司法解釋的實證評估[J].法學,2013(11):3-19 </p><p>  [8]張海林.網絡謠言“罪與罰”[N].瞭望東方周刊,2013(33). </p><p>  [9]李恩樹.“謠翻中國”者為出名掙錢,有組織制

36、造傳播謠言[N].法制日報,2013-08-22(2). </p><p>  [10]蓋幸福.圣元乳清來源揭秘,早熟事件圣元損失超20億[N].齊魯晚報,2010-08-17(3). </p><p>  [11]肖永平.肖永平論沖突法[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4. </p><p>  [12]哈耶克.自由憲章[M].楊玉生,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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