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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國際投資領域“間接征收”之條約實踐</p><p> 摘 要:國際投資領域間接征收的定義模糊,其界定標準、類型等法律問題均未達成共識,但間接征收已成為國際投資領域最重要的議題之一。間接征收在雙邊投資條約、多邊投資條約及區(qū)域性投資條約中都成為必然規(guī)定的條款。對這些條款的比較研究,將有助于中國未來簽訂投資條約時借鑒。 </p><p> 關鍵詞:國際投資;征收;“間接
2、征收”;條約 </p><p>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3-0264-04 </p><p><b> 引言 </b></p><p> 回顧其國際法的淵源,征收的概念一直以來都充滿了矛盾。征收代表著對私人財產(chǎn)的最嚴重的侵害和國家權力最顯著的行使。在國際投資法中,征收被定義為為了國家
3、的或者國家指定的人群的利益而將財產(chǎn)權正式收回。①這一定義涵蓋了直接征收或稱正式征收,其一直被國內(nèi)法認可并規(guī)定。然而,國際投資條約對此也認可,即國家措施對外國私人投資不利,這也可能被認定為征收,即使投資者形式上仍持有其投資。②這被稱作間接征收,或“相當于征收的措施”。 </p><p> 因此就存在另一種類型的“征收”。第一種類型是直接征收,通常正式化為征收法令或法律。這種類型的征收針對一個或一些投資而采取。征收
4、或國有化,也可以針對一個經(jīng)濟體中的一些投資。第二種類型是間接征收。這種類型的征收可能產(chǎn)生于一國在其領域內(nèi)采取的經(jīng)濟管制措施,即使這種管制不是直接針對一項投資。在這種情況下,投資的法律權利并未受影響。 </p><p> 雖然直接征收的定義得到了廣泛的認同,然而間接征收的定義仍然有很多的爭議。最關鍵的問題是確定明確的條件,在此條件下,國家措施可以被認為相當于間接征收,同樣地國家需要對因此而受損失的投資者進行補償。
5、換句話說,何種條件下一國的措施可被認為是相當于征收呢?事實上,一些仲裁庭③認識到,不是所有對投資活動造成損害的國家管制措施都構成間接征收,也不是所有的國家管制措施都賦予受損失一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p><p> 毫無疑問,間接征收的定義目前是國際投資法領域最重要的議題之一。④ 在20世紀90年代晚期,NAFTA框架下出現(xiàn)了一批投資爭端,證明了間接征收概念問題提出的程度。⑤自此,這些絕對數(shù)量的由投資者提出的間
6、接征收訴訟案件證明,迄今為止間接征收仍然是一個重要議題。 </p><p> 間接征收的法律規(guī)則旨在保護投資者,不屬于正式的和明顯的對投資者權利的侵害。仲裁員和法官都被要求探究“措施的實質(zhì)而不是其表面形式”,歐洲人權法院在Sporrong和Lonnroth訴瑞典⑥一案中如是說。由于事實上目前的國際投資條約為外國私人投資提供了實質(zhì)保護,間接征收概念顯著的不確定性引發(fā)了對東道國保留其管制權及政策空間的問題。 <
7、;/p><p> 一、間接征收與東道國的政策空間 </p><p> 在他國領域內(nèi)進行投資的外國私人投資者目前被一系列投資條約所保護從而保障了他們的權利,包括一旦被直接或間接征收后得到補償?shù)臋嗬?。與此同時,國家可能采取對其領域內(nèi)的投資者經(jīng)濟利益造成損害的公共利益管制措施。這意味著對外國投資有損害結果的公共利益措施可能承擔東道國基于國際法的東道國責任。如案例所證明的,投資條約甚至規(guī)定了投資者
8、挑戰(zhàn)東道國政府采取在公共健康、人權及環(huán)境保護等敏感領域的合理措施的方法。 </p><p> 原則上每個國家都有征收的權力,對這方面的關注非常重要。這是一個國際公認的主權權力。因此,投資條約沒有阻止國家采取征收措施。唯一的限制是任何征收措施必須本質(zhì)上非歧視、為了公共利益且投資者必須因遭受的損失而得到補償。 </p><p> 然而,對東道國而言,征收規(guī)則隱藏著各種復雜的張力和困難。主要
9、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關鍵的領域當中。 </p><p> 第一,東道國(尤其是發(fā)展中國家,他們對外國資本有特別的需求)不總是有財政資源對因公共利益管制給投資者造成損害而進行補償。事實是一國不能補償因公共利益管制對投資者的損害而進行補償,反過來,可能意味著當有所需要時國家卻不能修改法律。 </p><p> 第二,廣義的間接征收概念的采納可能導致所有對投資者有害的國家措施都被認定為是間接征收,
10、不管這些措施背后的原因是什么。① 然而,在國際習慣法框架下,東道國有管制權而無需任何補償,為了保護或促進公共利益。一項外國投資可能因此遭到政府直接針對投資且不影響投資者對投資的合法權利的措施的不利影響。在這種情形下,投資者將訴稱投資被間接征收了。與此同時,國家將爭辯其管制措施是為了公共利益,沒有義務對投資者的任何損失進行補償,該損失可能是由上述措施的非故意造成的。結果是“間接征收”這一術語可能涵蓋所有對外國私人投資有不利影響的政府措施,
11、而不包括對任何其他因素的考慮。 </p><p> 第三,國家可能采取的對投資者有害的措施須服從于國家的國際義務。國家有義務保護森林,對跨境有害廢物的運輸進行管制,實施更嚴格的污水循環(huán)標準或提高社會安全標準,公司被要求代表其雇員進行支付,作為其國際責任。然而,這樣的措施可能威脅到外國私人投資的盈利或生存能力。遵守其投資條約,一國可能因此而不得不為了履行其國際人權、勞動或環(huán)境義務而對投資者進行補償。 </p
12、><p> 簡言之,東道國需要保護公共利益,通過維持一系列無需補償?shù)墓苤拼胧﹣砺男衅鋰H義務。因此具有挑戰(zhàn)性的是識別一系列有關間接征收的標準,使國家無需對每個單獨的受到措施損害的投資進行補償而進行管制。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國家應當被賦予隨意損害投資的自由并將這種措施冠以“公共利益”的頭銜。目的是為了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獲得適當平衡。 </p><p> 二、投資條約中的間接征收條款 &l
13、t;/p><p> 絕大部分的投資條約都提到了間接征收的概念并規(guī)定了與直接的或正式的征收同樣的補償義務。例如,《北美自由貿(mào)易協(xié)定》第1110條規(guī)定:“任何成員方都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國有化或?qū)ν顿Y采取相當于國有化或征收的措施,除非:(1)為了公共目的;(2)在非歧視的基礎上;(3)符合法律程序;(4)支付補償?!?</p><p> 這些條款多數(shù)沒有規(guī)定間接征收的概念,雖然最近的一些條約包含了
14、更明確的條款。 ?。ㄒ唬┑湫偷拈g接征收條款 </p><p> 1.缺乏間接征收定義的投資條約 </p><p> 截至2011年底,國際投資協(xié)定共計3 164項,其中2 833項為雙邊投資協(xié)定,331項為其他國際投資協(xié)定。②幾乎所有這些條約都包含征收條款,包括直接和間接兩種形式。對這些條約的回顧(包括雙邊投資條約和雙邊或區(qū)域性的自由貿(mào)易協(xié)定),表明征收的規(guī)定基于使用的術語可以分為
15、兩種主要的類型。 </p><p> 第一種,也是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是規(guī)定直接征收或國有化與間接征收或相同措施或具有相同效果的措施之間的區(qū)別。這種類型的條約使用了三種表述中的一種來指出間接和非正式的征收,不包括另外兩種表述。這種類型包括使用下列術語的條款: </p><p> ——“征收、國有化和其他任何相當于征收或國有化效果的措施”③ </p><p> —
16、—“剝奪投資者投資的措施,無論直接地或間接地”④ </p><p> ——“征收或國有化或相似措施”⑤ </p><p> ——“征收,國有化或有相同效果的措施”⑥ </p><p> 第二種類型的規(guī)定對三種形式的征收進行了明確的區(qū)分:(1)直接征收或國有化;(2)間接征收;(3)相同措施或具有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措施。這種類型的術語存在于北美和拉美國家及瑞士所設
17、計的條約中。在NAFTA中(上文所引用的第1110條)及在最近的北美與南美國家的自由貿(mào)易協(xié)定中適用,例如多米尼加共和國與中美及美國自由貿(mào)易協(xié)定(U.S-CAFTA-DR),符合這種類型的條款一般使用下列表述方式: </p><p> ——“直接或間接征收或國有化,或其他任何與征收具有等同效果的措施”① </p><p> ——“不應當直接或間接地征收或國有化或采取具有相同性質(zhì)或效果的措
18、施”② </p><p> 這種類型的條款明確地區(qū)分了兩種類型的間接征收。間接征收因此就與相當于征收的措施區(qū)別對待嗎?因此就意味著每個這些術語都服從不同的標準嗎?如果這些問題的答案是“是”,那么仲裁庭將需要在三個階段評定證據(jù)。第一,國家措施有直接征收的效果?第二,如果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它是否構成間接征收?第三,如果不是,它相當于間接征收嗎?然而,一般而言,仲裁庭把這兩種表述作為一個概念,其一是“間接
19、征收”,其二是“等同于征收的措施”。 </p><p> 2.間接征收定義中有明確的例外法律標準之條約 </p><p> 雖然投資條約中一般沒有對一國措施是否構成間接征收的相關因素進行明確闡述,但是都明確表明了事實上哪些因素出現(xiàn)時不構成間接征收。投資條約通常闡述簽約國不允許采取間接征收措施“除非”、“除了”或“假如”該措施全部符合下列三個法律標準:措施為了公共利益、措施本質(zhì)上是非歧視
20、的,投資者因遭受的損失而得到補償。這三個因素確定一項征收是否合法,而不是事實上是否發(fā)生。因此,仲裁庭首先評估措施是否構成間接征收,如果是這樣,再考察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③正如仲裁庭在Fireman’s Fund保險公司訴墨西哥案中解釋的,“將馬車放在馬前面?!雹?</p><p> 這意味著確定一項措施是否構成間接征收所使用的標準在這些法律標準之外。兩個系列標準被解釋為相互被排除。例如,當仲裁庭在認定間接征收
21、是否發(fā)生時,不能因為存在歧視性就認為發(fā)生了征收。⑤反之亦然。同樣的監(jiān)測也適用于為公共利益的國家管制措施。有些人相信,恰恰因為一項措施是為了公共利益(合法性標準)而采取,這同樣的措施就不能被認定為間接征收。 </p><p> ?。ǘ┩顿Y條約中的新實踐 </p><p> 最近投資條約中包含間接征收概念的條款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重申了國家管制權的條款。第二,其他一些條款從間接征收的定義中
22、排除了特定類型的國家管制(甚至是那些有害投資)。第三,有些插入在附件解釋中的條款,規(guī)定一系列試圖幫助仲裁庭在評估間接征收訴訟時進行解釋的因素。 </p><p> 1.重申東道國的管制權 </p><p><b> ?。?)條款的內(nèi)容 </b></p><p> 最近的一些投資條約包含了明確重申國家有權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進行管制權利的條款。
23、這些條款,有些是受1994年關貿(mào)總協(xié)定第20條的規(guī)定的啟發(fā),⑥一般表述了任何條約中的條款都不能阻止任何締約國為保護特定公共利益而采取措施(例如:公共健康、環(huán)境、國家安全、維持和提高勞工權利等)。這是一個適用于投資條約中的所有法條的普通條款。同樣地,這也適用于征收條款,除非另有指明。⑦ </p><p> 這種類型的普通條款首先出現(xiàn)在20世紀90年代早期設計的區(qū)域性自由貿(mào)易協(xié)定中。⑧1992年12月17日的NAF
24、TA第11章第1114條第1款中有這樣的條款,題為“環(huán)境措施”。表述如下:本章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被解釋為是阻止締約方采取、維持或者實施任何與它認為適當?shù)拇胧?,以確保投資符合本章規(guī)定的在其領域內(nèi)的投資活動是以對環(huán)境的強烈關注的方式進行的。 </p><p><b> ?。?)條款的范圍 </b></p><p> 這些條款的范圍非常有限,雖然大部分都以“一般例外”命名,但
25、它們沒有真正地縮小國家潛在的征收義務。而是,它們僅僅認識到并確認國家在公共利益方面的管制權,這已經(jīng)在習慣國際法中得到公認。而在條約中重申習慣國際法的這一規(guī)則并非無益。事實上,這些一般性條款對征收條款并無影響,這并不禁止國家實施有效征收投資者財產(chǎn)的管制措施,但需要補償。這些條款重申了國家的管制權,并沒有規(guī)定在行使主權時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下是否減輕國家的補償義務。 </p><p> 最后,一國管制權的重申對特定
26、國家為保護人權或環(huán)境的措施賦予了更大的合理性。然而,這并不能充分地阻止仲裁庭將任何這樣的措施認定為構成間接征收。 </p><p><b> 2.例外條款 </b></p><p><b> (1)條款的內(nèi)容 </b></p><p> 很少有投資條約涵蓋直接的和特別明確的例外或者排除出間接征收的條款。然而,最近簽訂
27、的條約明確地從間接征收中排除了特定類型的國家管制措施。這意味著這些措施可能不被認定為構成間接征收因而國家也沒有義務進行補償,無論該措施對投資造成了怎樣的損害結果。 </p><p> 這種條款的第一個例子出現(xiàn)在2004年美國和加拿大BIT范本中。加拿大范本附件第三段規(guī)定:“除非在極少數(shù)情況下,當一項或一系列措施針對它們的目的來說是如此嚴重以致于它們不能被合理地認為是以善意的、非歧視的方式為了合理的公共利益目標而
28、采取和適用,例如為了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的,不構成間接征收。”① 2009年東南亞聯(lián)盟綜合投資協(xié)議附件第2條第4款也規(guī)定: </p><p> 成員國采取的非歧視措施,被設計和適用于合理的公共福利目的,諸如公共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不構成間接征收。 </p><p> 這些新的條款規(guī)定一國以合理的目的,善意和非歧視的方式采取的措施不能被解釋為構成間接征收的措施。換言之,如果相關措施的設計
29、符合合理的公共利益,仲裁庭就不能得出構成間接征收的結論,除非該措施是歧視性的并且以惡意的方式采取和適用?!昂侠砟繕恕笨梢院w寬泛的政府目的,包括與公共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相關的目的。東南非投資協(xié)議明確的指出習慣國際法對警察權的原則來幫助解釋本條款。 </p><p><b> ?。?)例外的范圍 </b></p><p> 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包含的國家措施不能被分析為需要補
30、償?shù)拈g接征收,因為事實上它們是因為公共利益且以非歧視的方式采取的。這是否就意味著包含這種條款的投資條約破壞了合法標準和上述提到的標準之間的區(qū)別?換言之,這是否意味著這些合法標準可以用來確定一項措施是否構成間接征收? </p><p> 根據(jù)加拿大和美國條約模版的相似規(guī)定,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可能是肯定的。對這以條款的最近的分析表明,在“極少數(shù)情況下”,明確排除的措施可能不會被認定為間接征收。另外,加拿大范本規(guī)定了這
31、種例外情況的例子,措施可能被認為“過度嚴格”。因此,該條款僅僅創(chuàng)造了支持合理管制的假設,可能被排除于間接征收之外。然而,這種類型的條款不構成實質(zhì)的例外。 </p><p> 3.征收條款的解釋附件 </p><p><b> ?。?)附件的內(nèi)容 </b></p><p> 對征收條款的解釋性附件首次出現(xiàn)在21世紀初的一些投資條約中。這些附件
32、規(guī)定了仲裁庭在評價一項國家措施是否構成間接征收時需要考慮的一系列因素。 </p><p> 這些因素首先出現(xiàn)在美國和加拿大2004年BIT范本中,美國范本附件B第4條②和加拿大范本附件B第13條第1款幾乎是相同的。這三個因素必須累加分析,雖然這些因素不夠詳盡,如“在其他因素中”這樣的短語在文本中的使用。首先,投資者必須遭受了相關投資的不利影響。這是措施造成的經(jīng)濟影響。其次,是否構成征收還要將合理的投資預期考慮進
33、去。最后,措施的性質(zhì)也應加以考慮。 </p><p><b> ?。?)條款的范圍 </b></p><p> 事實上這些為仲裁員提供的要素的描述是對獲得更準確的間接征收概念的積極進步。 </p><p> 通過對投資者明確的合理的預期(也稱作“合理期待”)的考慮,征收條款所提供的對投資的保護因此被拓寬為包括純粹的經(jīng)濟利益。事實上,“合理期
34、待”是一個矛盾的概念,因為包含了來自當前的法律框架內(nèi)在投資做出時給予投資者的保證(正式或非正式),以及基于此而做出的在該東道國的投資決定。然而,僅僅是合法的被保護的權利可以被征收。寧可采用“具有約束力的承諾”這樣的術語,東盟投資協(xié)議也因此避免了考慮并非來自東道國法律義務的受挫“合理期待”的概念。 </p><p><b> 結論 </b></p><p> 間接征
35、收的概念在國際投資法領域仍然很模糊。認定方法不同且仲裁裁決變幻莫測。因此,就存在一個一致性、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問題??梢酝ㄟ^重新起草投資協(xié)議中的條款及通過仲裁庭對這些條款的解釋。 </p><p> 關于條約的規(guī)定,對間接征收概念界定的更加準確對投資條約的簽約國來說是明智的,通過協(xié)議,對間接征收的概念更加精確細致化,尤其是當合理性管制的一般適用問題。事實上,因為間接征收的概念不夠清晰因而出現(xiàn)這樣迥異的解釋也是可
36、能的。很顯然找到這樣一個概念的固定的定義也是不容易的,其潛在的適用也是無止境的。然而,重新起草這些條款,明確損害“效果”標準的角色和定位及其他標準的角色和定位是有可能的。國家是否選擇為條件的發(fā)展標準或創(chuàng)造例外情況,新的條款應當比最近簽訂的條約更加明確和有效。 </p><p> “在國際投資條約及其仲裁機制中如何尋求投資者和東道國權益保護之間合理平衡,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1] 國際投資法通過很多
37、偏向于私人投資者的權利多于東道國管制權的標準被詮釋著。然而,隨著這個領域的發(fā)展,逐漸清晰的是法律需要重新調(diào)整,必須考慮平衡東道國公共利益與投資者的經(jīng)濟利益。 </p><p><b> 參考文獻: </b></p><p> [1] 余勁松.國際投資條約仲裁中投資者與東道國權益保護平衡問題研究[J].中國法學,2011,(2):135.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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