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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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非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是指因法律行為之外的原因而引起的不動產物權的發(fā)生、變更、移轉或消滅。一方面,在社會生活中,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情形大量存在,但相較于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學者對其關注甚少;另一方面,我國《物權法》關于非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僅僅只有四個條文,不僅類型不夠明確具體,而且法律規(guī)定的籠統(tǒng)模糊。對登記前物權人取得的不動產物權是否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效力,違章建筑是否一律不發(fā)生物權變動、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

2、是否具有物權變動的效力等仍需要具體論證。
  在實行“形式主義”和“折中主義”物權變動立法模式的國家或地區(qū),區(qū)分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和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才具有實際意義。在對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進行概念分析的基礎上,分別從變動原因、適用原則和公示意義三方面分析了兩種情況引起的物權變動的區(qū)別。
  在我國《物權法》中,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類型主要包括:法律文書、合理的建造和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繼承與遺

3、贈、征收等事實因素引起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因法律文書引起物權變動的類型僅包含民事判決中的形成判決和刑事判決中的沒收財產的判決。對違法建造、拆除房屋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存在不合理之處,建議允許其進行補辦登記手續(xù)。由繼承與遺贈引起物權變動,應明確將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排除在外。對于強制執(zhí)行也應規(guī)定為可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非基于法律行為的原因。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變動要件,但是變動后的物權人享有的物權在登記前的效力問題在實

4、踐中尚有爭議。建議登記為名義權利人前,權利人的物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應當受到登記公信力原則的保護。
  在實行物權變動形式主義的國家,法律一般會對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再處分問題進行限制,即規(guī)定“非經登記,不得處分”。我國《物權法》也作出了“非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規(guī)定。立法對再處分限制的原因是為了彌補非基于法律行為取得物權產生的事實物權與法律物權相分離的情形,盡可能將公示原則回歸到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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