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音樂典籍敘錄.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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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1019569分類號UDC密級編號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漢唐音樂典籍敘錄喻意志工作完成日期:2QQ魚生!!旦2Q旦提交報告日期:2QQ魚生!!旦25旦浙江大學(浙江)2006年11月漢唐音樂典籍敘錄序言典籍是文化的符號。它對事物的記錄,既意味著該事物已具備較成熟的形態(tài),又意味著某種記錄規(guī)范的建立。音樂典籍作為其中獨具特色的一種,它便負載了特殊的歷史文化內(nèi)涵——它與我國古代音樂文化的發(fā)展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因此,從事物被記錄的角度以及

2、記錄事物的符號方式的角度考察漢唐時期音樂典籍和音樂發(fā)展之間的相互關系,具有獨特的意義。音樂學家黃翔鵬先生曾根據(jù)經(jīng)濟、政治對音樂文化的影響,從音樂的傳承關系和音樂形態(tài)學的分析出發(fā),以音樂的形態(tài)特征決定中國古代音樂史的歷史分期。他將之分為五個時期:遠古與三代、三代:夏商周、歌舞伎樂前期(秦漢魏晉)、歌舞伎樂后期(南北朝隋唐)、劇曲音樂時代(前期:五代宋元,后期:明清)1。若進一步概括則可分為三個階段:儀式樂舞、歌舞伎樂、劇曲音樂。我國古代音

3、樂發(fā)展的過程從某一角度可以理解為掌管樂人、樂器與音樂活動的所有者的權力下放的過程。儀式樂舞時期,主要由中央統(tǒng)治機構掌管樂人、樂器與音樂活動,這一格局在春秋戰(zhàn)國時逐漸瓦解,其權力下放至貴族階層如大莊園主,即所謂歌舞伎樂時期:后來隨著莊園主經(jīng)濟的破壞,至唐代末年其權力又下放至市井的平民百姓,即是所謂劇曲音樂時期。以之為觀照,則本敘錄討論的恰是歌舞伎樂時期音樂典籍的編撰。歌舞伎樂時期即是在莊園主經(jīng)濟下,以莊園主給養(yǎng)的伎樂班子為主體創(chuàng)造音樂藝術

4、的時代。此時期音樂發(fā)展的重要特點是:歌、舞、器三者得到獨立的傳承和發(fā)展。這一特點明顯體現(xiàn)在典籍的編撰之中。事實上,漢唐時期是中國音樂發(fā)展的轉型時期,各種主要的音樂著述體裁也在此時期得以確立和發(fā)展。而這些著述體裁的確立均意味著它們所負載的事物已走向成熟。因此,從這一意義上說,要溯流探源地探討音樂典籍的編撰史,就必須追溯在其前的歷史時代中,它們被打上了的什么樣的文化烙印。具體來說,樂書類典籍可與夏商周三代的禮樂文化相對應,樂府類典籍可與歌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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