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保險人說明義務及其制度完善——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案例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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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險人說明義務是保險合同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在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向投保人合同內容進行明確和恰當?shù)年愂?、提示、解釋的義務。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作為我國保險法規(guī)中特有的制度,2009年新《保險法》第17條有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2、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彪m然,在立法層面上,我國已有保險人說明義務的明確規(guī)定,使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與投保人的告知義務相互對應,共同構成了保險法中的基本義務。但是,相關的立法仍舊有較大的缺陷,例如,法律沒有規(guī)定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和執(zhí)行標準,法律也沒有具體明晰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同時,對于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時間和說明范圍等問題均有待進一步完善。

3、所以,正是這些立法缺陷,使得我國的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在實踐過程中面臨著不少的爭議,且時常引發(fā)保險合同糾紛。然而,筆者作為一名民事審判庭的法官,在具體工作中,審理過大量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這些案件絕大多數(shù)都是因為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模糊而造成的。因此,綜合筆者的審判經驗,分析相關案例,一系列的立法疏漏和實踐缺陷逐漸顯露,這些問題應當引發(fā)學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關注,面對缺陷,適時的構建“冷靜觀察期”制度,努力促使保險合同走向通俗化、簡易化,健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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