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合同轉讓法律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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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險合同的轉讓規(guī)定在我國《保險法》第49條,海上保險合同的轉讓規(guī)定在我國《海商法》第229條和第230條?!侗kU法》與《海商法》中關于保險合同轉讓的規(guī)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很好地解決實踐中產生的問題。為使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受讓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本文對海上保險合同轉讓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分析,以期對《海商法》提出相應的修改建議。
  本文分四個部分對海上保險合同轉讓中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對海上保險合同轉讓的基本理

2、論問題的研究,通過對海上保險合同轉讓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保險利益轉讓以及保險標的轉讓這些法律行為之間的辨析,進而更好地理解海上保險合同轉讓的內涵。第二部分重點是對海上保險合同轉讓的理論基礎的研究以及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立法比較。第三部分著眼于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包括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轉讓時轉讓人即被保險人是否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轉讓的時間如何確定;FOB以及CIF合同項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

3、同轉讓的情況分析等。第四部分是對船舶保險合同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包括對“從船舶轉讓時起船舶保險合同解除”中“船舶轉讓”以及“解除”的含義的理解;船舶抵押權人作為船舶保險合同的受讓人獲得保險賠償的范圍等。此外,對《海商法》的相關規(guī)定提出了修改建議。
  本文通過研究認為,對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轉讓時被保險人不必具有保險利益;轉讓應以保險標的風險轉移的時間即標的物交付的時間為認定標準;損失發(fā)生前或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均可轉讓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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