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軌道交通盤查啟動標準和執(zhí)行程序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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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作為警察權的一部分,盤查權不可避免地會侵犯到公民權利,公民擔心盤查權過于強大而限制公民權,希望規(guī)制盤查權;與此同時,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穩(wěn)定,公民對于盤查權又有所期待,主張授予警察一定的權力。
  上海軌道交通連接了兩大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其運營規(guī)模達到日均一千余萬人次。軌道交通客流量大、區(qū)域覆蓋面廣、空間相對封閉、人員構成復雜的特點,也使其成為城市安全感的一個重要指標,而這一區(qū)域盤查啟動標準和執(zhí)行程序研究尚為空白。
  盤查

2、作為常規(guī)風險控制手段,在查獲犯罪預備、負案在逃人員、記錄重點布控人員出行信息、管控特殊人群等方面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在當前反恐形勢日益升級的情況下,以盤查為主的集中公安檢查成為常態(tài)措施。
  在盤查權行使過程中,立法上無論從挑選被盤查人,還是增大盤查量角度,都應當給予警察一定的盤查啟動自由裁量權,而啟動標準權限范圍過小,導致集中公安檢查因缺乏法律依據而在行使中不具有說服力。執(zhí)法上存在著啟動時盤查對象擴大的問題,表現為對不符合

3、啟動標準的人員、敏感地區(qū)和前科人員的過度盤查。
  在身份識別、強制力、當場盤問時限、盤問內容、檢查深度和范圍方面,因為法律規(guī)定的缺陷,使得對警察限權不足,而不主動出示證件、不說明執(zhí)法依據和理由的程序疏漏也是軌道交通區(qū)域盤查被詬病的因素之一。
  為保障盤查權的行使效果,同時兼顧被盤查人權利,借鑒域外盤查權做法,根據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從行政或刑事屬性出發(fā),在啟動標準上,兼顧軌道交通區(qū)域警察盤查權權限范圍適度放大與規(guī)范執(z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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