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有公共設施侵權責任的性質與責任分配.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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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引起本文作者思考的是近年來一些“特殊”的民事侵權案件。在這樣一些和“公共性”沾邊的案件中(如四川彩虹橋坍塌案件),案件的解決往往是通過制度外的管道進行的;由此引發(fā)了我們對制度本身的思考。 國家應該對什么樣的侵權責任負責,這是本文考慮的出發(fā)點。因為國家賠償的標準問題描述了把什么樣的賠償責任放到制度管道內解決。然而,用一個概念解釋另一個概念是說明不了問題的。本文把中國與一些西方國家的國家賠償標準作了比較,進而發(fā)現,引起賠償責任標準差

2、異的是制度背后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不同。社會日益從國家中分離出來,引起了國家行政方式的轉變;為社會公眾提供設施這樣的服務也是一種行政,產生的損害也需要國家來賠償。本文同時認為,我國國家賠償法背后對于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認識落后于行政方式轉變之需求,指出了對公共設施致損賠償進行國家賠償的必要性; 把國家提供公共設施的服務當成是國家的一種職責,并沒有解決具體制度問題。因為現實中需要解決的是如何分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的問題。筆者分析了我國現

3、行的法律制度中的解決方法,對行政機關民事侵權責任的主體資格提出了質疑。 分配公共設施侵權責任的理論基礎脫胎于民法原理。對于國家所有的、由行政機關自行管理而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服務設施,民法工作物責任理論和危險控制思想已經做出了解決,只不過是當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國家(行政機關)情況下的一種特例。因為這種侵權賠償的費用來源仍然是國家財政,所以對其冠以國家賠償或者民事賠償的名稱是無所謂的。然而,對于行政機關采用私法方式達成公共任務的情況(公

4、務的私管理方式),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中,解決的情況都是比較混亂的。筆者總結了臺灣學術界理論上的三種主要觀點,并對我國的情況作了類型化的分析,期望為我國以后的制度建設做一些基礎性的工作。 本文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比較我國與其他一些國家賠償范圍的區(qū)分標準,指出公共設施侵權責任是否納入國家賠償范圍根源于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不同。第二部分,歸納了有關公共設施侵權責任的歷史發(fā)展,整理了解決公共設施侵權賠償責任的幾種進路;同時全面分析了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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