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關稅”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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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全球氣候變化日益嚴峻,給世界各國帶來深刻的影響,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巨大挑戰(zhàn)之一。為此,世界各國廣泛開展了各種形式的國際氣候合作,并已初步形成了以《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為基礎的國際氣候法律制度體系。伴隨著全球氣候問題越來越嚴重,各國寄希望于哥本哈根氣候大會能形成有效的解決此問題的辦法,并希望在此次大會上進一步確認2012年前各國應承擔的減排責任,但其無果而終。無疑,美國和歐盟等發(fā)達國家作為排放大國理應采取措施切實地承擔減

2、排義務。事實是,在美國盡管奧巴馬政府態(tài)度積極,并宣布將在2020年前減排17%,但國會之前的態(tài)度卻一直不明朗,甚至否決了2008年意在具體規(guī)定如何減排的《利伯曼-沃納氣候議案》。目前,歐盟已經有了較為詳細的碳排放交易制度,2009年美國的《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通過,并確立了其“國際儲備配額計劃”。然而,不管是歐盟的“碳排放交易制度”還是美國目前的“國際儲備配額計劃”,都要求其國內的進口商根據其進口的產品生產過程中排放的C02量支付相應的

3、稅費,即所謂的“碳關稅”。但是,發(fā)展中國家并不認為美國的這種“碳關稅”可以對全球氣候變化起到作用,相反,他們普遍認為這實際上是美國等發(fā)達國家在新的國際環(huán)境下采取的一種新型貿易壁壘,是貿易保護主義的新體現(xiàn)。
  本文將在WTO框架下,試圖以WTO基本原則、GATT第20條及美國2008年的《利伯曼-沃納氣候議案》三種視角來探討“碳關稅”的合法性問題,最終將定位于我國應對“碳關稅”的主要策略上來。筆者以上述三種視角研究后認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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