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機場BOT融資的法律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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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我國民用航空產業(yè)的高速發(fā)展,我國的民用機場建設也迎來了一個發(fā)展的高潮。但是,機場具有經營性強,項目龐大,資金需求量極高的特點,而且與其他基礎設施相比,機場建設資金的回收速度較慢,日常維護的開銷較大,建設耗時較長。所以在現有的民航和地方政府投資、銀行貸款、利用外資、發(fā)行股票債券等籌資方式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解決機場建設及運營所需的大量資金是我們面臨的重要課題。
   BOT融資方式是近十幾年來被廣大國家采納的一種新型

2、的融資方式,它是私人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并在特定期限內對基礎設施進行經營,在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無償移交國家的投資模式。BOT融資方式能夠很好的吸收國內外資金加入到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對于面臨著基礎設施建設任務繁重,建設資金不足的許多發(fā)展國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與傳統(tǒng)模式融資模式相比,BOT融資模式應用于機場設施建設有很多的優(yōu)點,但同時BOT融資模式應用于機場設施建設產生各種的法律問題。本文采用法律的分析方法對BOT融資

3、在機場建設進行研究探討,首先分析了BOT融資模式在機場建設中的基本問題后,圍繞BOT方式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問題兩個方面的問題展開討論,其中法律問題部分重要研究了政府保證、機場設施的所有權和風險控制三個方面,在論文的結尾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出了修改的建議。
   特許協議是BOT方式的基礎,特許協議的性質是一個關系到BOT雙方法律地位和法律適用的重要問題。在機場建設引入BOT方式時,就特許協議的簽訂主體而言,筆者認為,應當由項目公

4、司與機場建設主管部門簽訂,而不是與中央政府簽訂。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環(huán)境下,將BOT模式引進我國機場建設后的政府保證是否成立這一問題,筆者認為,BOT模式下的政府保證與一般的民事保證不同,其實質上是一種政府的承諾義務。另外,鑒于機場建設的特點,服務購買協議對于機場建設并不適用。就BOT模式下的機場建設的所有權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在對機場建設進行分類的基礎上確立其所有權,對于動產應屬于項目公司所有,對于公益性不動產屬于國家所有,對于非公益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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