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與共同海損成立及分攤的關系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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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共同海損制度是海商法中一種古老而特有的制度。盡管共同海損的成立與理算,不考慮引起共同海損行為危險的來源和性質,但共同海損分攤的實現(xiàn)無疑會受到它們的影響,尤其是承運人的過失。但對于這種過失的范圍以及存在何種影響,觀點不一。本文結合英美兩國及我國的觀念和司法實踐,深入探討《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規(guī)則D及我國《海商法》第197條的內涵,研究過失與共同海損成立及分攤的關系;分析我國《海商法》第十章規(guī)定的共同海損制度是否適用于沿海內河貨物運輸;研

2、究《全程或部分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取消“航海過失免責”后,對共同海損制度下船貨雙方法律地位產(chǎn)生的影響。并得出以下結論:
   ⑴共同海損成立與分攤是兩個獨立的問題,過失不影響共同海損的成立與理算。如果由于某一方過失導致共同海損的發(fā)生,則過失方不能要求非過失方進行共同海損分攤,且非過失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可以向過失方要求賠償。
   ⑵無論承運人的過失是否可以根據(jù)法律或合同予以免責,只要該過失使得共同海損行為成為必要,承

3、運人就無權要求貨方參與分攤。但是當共同海損是由船方依法可免責的過失引起的情況下,若承托雙方在運輸合同中訂有“杰森條款”或類似條款,則承運人的分攤權利可以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⑶《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的規(guī)則D及我國《海商法》第197條的規(guī)定確認了承運人是否存在過失并不影響共同海損的成立和理算,但后者同樣也不妨礙無辜貨方根據(jù)準據(jù)法和運輸合同就該過失所可能享有的索賠和抗辯權利。這同樣也意味著“先分攤,后追償”的觀點只不過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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